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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立溪崑國民中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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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送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 注意事項

發佈日期 : 2024-11-12 最後更新日期 : 2024-11-12
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11月7日臺教資通字第1130105433號函辦理。

二、鑒於學校使用媒體網路影音平臺(如Youtube等)上傳作業 時,可能因權限管理不當導致學生權利受到侵害,請使用媒體網路影音平臺請學生上傳作業者,應注意旨揭事項,做好帳號及權限之管理,降低風險。

三、為了維護學生的基本權益,應加強宣導學生使用數位平臺之相關知能及素養,例如須注意隱私、分享等相關設定,降低資料非經當事人同意之使用行為風險;此外,教師使用數位平臺進行教學活動時,若課程所蒐集之學生作業或報告內含個資或隱私資訊者(如學生影音資料等),教師應妥為保管,並注意使用權限,於課程結束後,應做適當處置。

四、另提醒教職員工在處理個人資料時,應注意以下法規:

(一)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「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,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,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。」,當事人之影片應於作業批改完成後立即刪除並下架,並確保離線備份皆已刪除。

(二)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「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,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,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,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。」,僅蒐集適當、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,處理及利用時,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。

(三)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「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,應注意當事人影片或其他個人資料是否正當使用及留存,以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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